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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报告

节能报告,又称能评、节能专篇或节能评估。是由本单位进行自查,通过碳排放核查报告等数据结合后,出具能源利用率、降低能耗指标、实施低碳排放等措施而达到一定节能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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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报告,又称能评、节能专篇或节能评估。是由本单位进行自查,通过碳排放核查报告等数据结合后,出具能源利用率、降低能耗指标、实施低碳排放等措施而达到一定节能效果的专业性报告。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则是根据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价,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并编制节能报告的行为。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六条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五条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中以    下类型项目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1)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2)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3)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 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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